摘要:从学理上看,"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断的提出,是对现阶段我国所存在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前资本主义的腐朽和落后因素间关系及其演变趋势,进行深刻哲学反思的逻辑结果。这一论断有三个相互联系、顺次展开的重要规定:把发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拒斥"权力寻租"和"裙带关系"等的非公有制经济与遏制、消除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有机统一起来;
在"立"中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
正确地引导和限制"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克服"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局限。
"驾驭‘资本逻辑’"的最终目的在于超越"资本逻辑"。这三个相互联系方面的规定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方方面面,能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捏合为一个有机整体,
可以科学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并有助于克服我们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认识方面所存在的各种"右"的或"左"的倾向。
我曾在有关著述中指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超越“西方中心论”的历史和逻辑在社会发展道路方面的一种创造性的延续;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既不可能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发展道路,也不可能走与资本主义相分离或无关的所谓独特的社会发展道路,而必须走也只能走通过驾驭“资本逻辑”来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只有通过对“资本逻辑”的驾驭才能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从而也才能进行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可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如何驾驭“资本逻辑”这一重大问题展开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也正是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称为“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可以认为,对于我们来说,能否成功地走通过驾驭“资本逻辑”来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是能否真正从制度和思想观念层面上超越“西方中心论”的关键之所在。 目前学界在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研究方面有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思路,即极力证明中国当代社会发展道路与资本主义无关,似乎这样就可以规避“中国特色资本主义”之嫌了。这种思路从论证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开始,进而证明中国社会内部不可能发展出资本主义,最后得出中国应当走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发展道路,而这一发展道路与资本主义无关。我以为,这一思路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中国不能也不可能走西方社会的发展道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西方社会发展道路并不等于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西方社会发展道路只是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特殊),而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也不等于任何历史环境中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此外,中国社会的封建主义发展阶段(包括怎样理解封建主义的一般与特殊),以及中国封建社会持续的起止时间等问题,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我们不能把不很确定的东西作为确定的、无须证明的前提。最重要的是,上述思路与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发展相悖,特别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相悖,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本主义割裂开来。这种相悖构成了这样一幅漫画:似乎中国这样的国家没有资本主义也能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也能发展社会主义。从方法论上看,上述这种思路仍然属于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意义上的“西方中心论”[4]:不自觉地接受了“欧洲独特”说的假设前提——把西方资本主义的特殊等同于资本主义的一般,并依据这一“假设前提”来说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各国有没有像西欧那样的资本主义或可不可能生长出像西欧那样的资本主义制度;即便资本主义在东方国家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那也是西方国家在东方创设“欧洲环境”的结果。实际上,讲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是绕不过去的“门槛”;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同样是绕不过去的“门槛”,否则就不是科学社会主义。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特别是资本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从学理上看,马克思关于“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思想[5],为我们开启了关于资本主义不发展国家如何缩短向社会主义发展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思考。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某些相对落后国家工人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一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迷茫和失误,甚至直接把资本主义作为消灭的对象。列宁虽然后来对此有比较深刻的反思,但其“新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中断后,这种认识和实践上的错误就开始愈演愈烈,并对相对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之所以如此,我以为,除去在一个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处于被资本主义国家联合包围和封锁的不利形势等原因外,一个深层的内部原因是:想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但更怕在发展资本主义中以及在与资本统治的世界市场打交道中被“颠覆”,故在全面掌握国家政权后不久就急于遏制甚至消灭本来就并不很发展的资本主义因素(包括“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以为如此而行,社会主义也能发展起来。不过,这样一来,原本存在着的大量的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却以各种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其影响得到了进一步的蔓延。而这些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因素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被当作社会主义的东西接受下来。我以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经济相对落后国家来说,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实现民族独立和解放后的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所面临着的一系列棘手的深层复杂矛盾大多是由三方面因素构成的:社会主义因素(目前在我国是占主导地位的因素)、资本主义因素和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6]。这些复杂矛盾引发了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的难题。排斥和消灭内部的不发展的资本主义因素,使自己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不仅不能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而且会巩固和强化内部存在的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就必然要发展资本主义、遵守由资本统治的世界市场的规则,但这又易受“资本逻辑”(抑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控制,同时其内部必然产生政治立场和价值观念意义上以及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意义上的“西方中心论”。问题的严峻性还在于:不能有效遏制、消除的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往往与资本主义因素(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弊病”)杂交在一起,形成了资本主义的非常态发展[7],由此构成了阻碍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强大屏障,这同样也从反面刺激了国内各种形态的“西方中心论”的蔓延。由于以上原因,原本不很成熟的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就有可能被严重抑制、削弱和扭曲,甚至被暂时中断,最终很可能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蜕变。综上所述,可以断定,对“资本逻辑”的驾驭是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上述矛盾的核心环节。对此,我们不仅无需“遮遮掩掩”,而且应该明确: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占主导地位的世界历史时代,在一个广博的、比较落后且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我们只能通过对“资本逻辑”的驾驭(而不是被“资本逻辑”的支配)来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实际上就是通过驾驭“资本逻辑”发展社会主义过程中形成的中国特有的经济、政治和广义文化的特点。所以,至少对于中国这样的国家来说,回避和舍弃驾驭“资本逻辑”问题,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发展从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当今时代,我们再也不能用“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来看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了。只有从驾驭“资本逻辑”这个视域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以规定,我们才能克服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认识方面的各种“右”的或“左”的倾向,从而也才能真正在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认识方面超越“西方中心论”。 我以为,“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至少应有以下三个相互联系、顺次展开的规定。“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定之一:把发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拒斥“权力寻租”和“裙带关系”等的非公有制经济与遏制、消除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有机统一起来。关于“资本逻辑”的探讨,学界已经持续多年,但迄今仍未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从正面直接联系起来。实际上,在现阶段的中国,只有资本主义即非公有制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形成多元利益主体间的竞争,对内才能激活和激发起人们的“普遍勤劳”、逐渐形成规范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推动生产技术等的变革、“驱使劳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准和壮大国家的综合实力;对外才能通过世界性的普遍交往融入资本占统治地位的世界市场,不断深化和扩展与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家的往来。唯其如此,也才可能汲取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政治和广义文化方面的一切肯定成果,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建立在牢固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基础上[8]。当然,发展资本主义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这一目的,关键是必须要“驾驭”性地发展资本主义。在这方面,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即:发展资本主义必须要与遏制、消除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有机结合起来,否则,资本主义发展一旦被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所渗透,“官僚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裙带资本主义”也就必然由此滋生和发展起来。这类资本主义已经不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了。这类资本主义是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的因素与资本主义“弊病”的杂交,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它不仅不能起到“伟大的文明作用”,而且还会强化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使其对整个社会机体产生越来越大的腐蚀作用,从而必然会极大地消解本来就不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从资本主义世界历史的结构看,这类资本主义必然从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必然被西方发达国家资本主义“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这类资本主义也必然会不断地造就出“西方中心论”滋生的文化温床。所以,对发展什么样的资本主义和如何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认识不清,在实践中处理不当,将会最终葬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我以为,在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发展的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拒斥“权力寻租”和裙带关系等的资本主义。为此,就必须坚决地不断清除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对我们这个社会机体各个方面的影响,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以及有序、开放、平等的市场环境,让所有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竞争中各得其所。按中共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说法就是: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不断清除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与发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拒斥“权力寻租”和“裙带关系”等的资本主义,是同一过程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表明:凡是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处理比较得当的时候,我们就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主导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反之亦然。可以认为,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不断清除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对我们来说越来越紧迫。如果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忽略这一点,那么,不仅在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方面会大打“折扣”,而且许多陈腐的东西还会相继“死灰复燃”。要言之,撇开对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及其影响的不断清除,我们就不可能驾驭“资本逻辑”,遑论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这里在方法论上涉及如何看待所谓“私有化”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私有化”问题在学界的讨论一直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赞成和反对的观点泾渭分明。然而,我以为,迄今为止,在学界相关讨论中存在着指向方面的混乱。其一,至少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可以预料的将来,能否“全盘私有化”纯粹是一种无稽之谈。因此,无论赞成还是反对“私有化”的观点,如果都把“私有化”视为所谓“全盘私有化”,那么“私有化”就是个假问题。其二,就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而言,不存在要不要“私有化”的问题,正如全球化是一个客观进程也不存在要不要的问题一样。因此,无论赞成还是反对“私有化”的观点,如果都围绕着要不要“私有化”来争论,那么这个问题也是个假问题。实际上,所谓“私有化”同“国有化”一样,只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和形态、实施产权制度变革,以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选择[9]。进而言之,“私有化”的范围和程度是有界限的,这种范围和界限是由世界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各国国情及其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决定的,故与社会基本制度的选择没有必然性联系,否则,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解释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现象[10]。所以,对于当代某个国家来说,即便一些已被“私有化”的企业或部门,同样也可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本国国情及其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严格按相关法律规范和程序被再度“非私有化”或“国有化”[11]。就我国社会主义改革而言,“私有化”应该是理性化、法制化的过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都必须是透明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企业或部门的全体成员(或其中绝大多数)的认可,从而达到最大预期。这种最大预期包括为有效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共同富裕创造条件。但“私有化”绝不是万能的,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正如“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一样。我以为,目前我们在“私有化”方面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权钱交易”或“权利寻租”及其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权钱交易”或“权利寻租”,这毫无疑问是“官本位”、“等级本位”或“行政权力本位”大行其道的结果。这说明,前资本主义没落和腐朽的因素极大地干扰了理性化和法制化的私有化进程,使我们难以“驾驭”性地发展资本主义。当然,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的因素同样也极大地阻碍了“国企”本身的改造和发展。这一点应是不言而喻的。 “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定之二:在“立”中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如上所述,驾驭“资本逻辑”必须首先要把发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拒斥“权力寻租”和“裙带关系”等的资本主义与遏制、消除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因素有机统一起来,但这还不能构成我们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不断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基础”的充分条件。我以为,要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不断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基础”,还必须要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而这种“创造性地转化”只有在对前资本主义落后和腐朽因素的“破”中“立”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换言之,只有这种“破”中的“立”才能使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由可能变为现实。这里所说的“破”中的“立”是指:在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改革对前资本主义腐朽和落后的因素及其影响的不断遏制和清除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一整套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广义的社会综合创新体制[12]。这里所说的“创造性地转化”具体是指:在社会综合创新体制及其形成、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最大限度地融入现代中国社会的机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基础”。进而言之,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是不能离开中国社会的自我改造的;中国社会自我改造的程度直接决定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程度。当然,“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并非西方资本主义纯粹自生的,它实际上是整个人类文明成果的积累和凝结,是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世界上所有国家(特别是人民群众)长期的各种形式的交往实践的产物[13],同时也是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反资本主义运动发展的结果。不过,就其具体存在形态看,由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结构和特点所致,“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更多地寓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我们在汲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过程中就必然会遇到这类问题:如何剥离附着其上的制度和意识形态色彩等,使其融入我国的经济、政治和广义的文化环境中,从而内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坚实基础。在这方面,我们既不能以所谓“特色”或“国情”为借口来拒斥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不能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无“转化”地照搬。所以,通过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来构建中国社会综合创新体制就尤其重要。这种社会综合创新体制是开放的、不断变化的,具有鉴别、过滤、调整、整合内化的强大功能。只有逐渐构建起这种社会综合创新体制,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东西才不会“死灰复燃”,“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才能创造性地转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坚实基础。可见,构建社会综合创新体制与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在逻辑上是互为前提的。如果我们撇开“破”中“立”,就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出现:或是把“特色”或“国情”绝对化,以各种方式拒斥“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或是主张直接无条件地把在西方国家证明可行的体制、观念等照搬到中国,以为这样就可以很快有成效地解决中国现实存在的以既有的思路无法解决的愈演愈烈的深层矛盾[14]。我以为,社会综合创新体制构建的理念,将会为在理论和实践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上述这两种错误倾向的干扰提供有益的方法论支持。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国情是变化的,而不是凝固不变的。国情的变化是与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的。中国国情的这种变化实质上就是对中国国情的优化和对其特色的发展。对“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汲取,必须要与对我国国情的优化和对其特色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15]。也可以说,在社会综合创新体制构建过程中,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与对我国国情的优化和对其特色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必须把对“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有机地融入我国社会机体,使其转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基础;另一方面,对“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创造性转化也有助于对我国国情的优化和对其特色的发展。总之,只有把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才能驾驭“资本逻辑”,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就目前的中国状况而言,构建社会综合创新体制,其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生态并使其制度化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就在于:限制权力和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和社会成员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并造就出能够培育主动接受和推进全面改革的人的政治生态。在这种政治生态中,既得利益集团和“权力寻租”等的生存空间将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可以认为,如果不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铲除“官本位”、“等级本位”或“身份本位”的体制和观念,掐断行政权力无孔不入的根源,那么一系列民主和法治制度的实行、公民社会的培育等,就会沦为一种奢谈,从而其他包括民生保障在内的诸种社会体制问题的解决,理性化和法律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构建,就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定之三:正确地引导和限制“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克服“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局限。“驾驭‘资本逻辑’”的最终目的在于超越“资本逻辑”。它既是第二个规定的逻辑引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当然,正确地引导和限制“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包括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克服“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局限与“创造性地转化‘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没有时间先后之分,它们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这里先说对“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的正确引导和限制。毫无疑问,“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有助于激励企业间的竞争和增强企业活力,但同时也必须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限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种“引导”和“限制”的水准直接标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质性发展的程度。“资本逻辑”之所以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就在于其活动原则是利润最大化原则。所谓利润最大化原则亦即MR=MC(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一般说来,以获得盈利为目的的、处于市场中的企业,都必然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不能拒斥这一原则,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然而,“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也带来了困扰人类的种种矛盾,如“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与人类对生态文明追求间的矛盾等。因此,必须要在利用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向来发展社会生产的同时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限制。从目前来看,这种正确的引导和限制至少应包括四个相互联系方面的内容:首先,构建和发展理性化和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从而尽可能地使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向不超越市场伦理底线和相关法律规范,减少其负面作用。其次,还需要大型国企逐渐退出盈利性、民生性的垄断行业和领域,将其主要限制在非竞争性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使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以及推动高新技术研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的方面下功夫。这样不仅有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而且有助于构建和发展理性化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再次,通过建立符合变化中的中国社会状况的环境保护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税收体系以及采取各种引导性政策,来缩小和减少因市场竞争带来的两极分化和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把“市场保护强者”与“社会保护弱者”、享受工业文明的成果与对生态文明的追求有机统一起来。最后,构建和发展能够为社会各个阶层所接受的价值观体系,以从社会伦理方面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导中国走人、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道路。关于克服“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局限,在笔者看来,“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形态意义的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逐渐超越的前提。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长出来的对构建新的社会形态基础所必需的经济、政治和广义的文化成果,其自身带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里以资本主义在民主政治制度方面的积极的成果为例。众所周知,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而且也包含着新的社会形态民主政治制度建构的基础性因素,如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衡与监督、社会成员各方面权利的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各个阶层互动渠道的建立等。不过,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制度也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如重大决策“受制于普通的选民”,选举和相关运行机制“受制于大财团”,“民主制度模式正普遍面临种族和宗教的挑战”[16],等等。虽然,这些局限使得资本主义在政治文明方面的积极的成果大打折扣,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拒绝对其中所包含的“基础性因素”进行创造性地转化[17]。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把“创造性地转化”与“克服”有机结合起来,其具体体现是: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包括司法独立)以及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但不搞西方式的“三权分立”;要党内民主、党外监督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不搞“轮流执政”;要建立全方位的民主和法治制度,但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保证决策的高效率;要使全体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但也要适度引导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等等。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确认,其方法论意义不仅涵盖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历史时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而且还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基本观点的衔接点问题,亦即“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的衔接点问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思路。迄今为止,或许我们正是由于没有把握这个衔接点,故才制造出一系列自寻烦恼的问题。例如,有种流行的观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在我国发展资本主义对立起来,不理解我们是在“驾驭‘资本逻辑’”的意义上发展资本主义以及多种所有制关系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化”。既然我们是在“驾驭‘资本逻辑’”意义上发展资本主义,那么自然就需要我们在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在内的上层建筑加强“驾驭‘资本逻辑’”的力量和能力。中共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高度、精辟的概括,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种高度概括就蕴含着对资本主义制度在广义的文化方面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的创造性转换(当然也蕴含着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的创造性转换)。可以说,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引导功能上鲜明地体现了“一与多”的有机统一[18],故能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从而也能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加强我们对资本逻辑的驾驭能力(如使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向不超越市场伦理底线的能力)。再有,如果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么对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的变化就要有全新的认识,而不能用传统的认识模式来套。如对民营企业家或非公有制企业家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等。因为,民营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也是“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构成环节。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综上所述,从学理上看,“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断的提出,是对现阶段我国所存在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前资本主义的腐朽和落后因素间关系及其演变趋势,进行深刻哲学反思的逻辑结果。“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相互联系方面的规定,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方方面面,能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捏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科学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并有助于克服我们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认识方面存在的各种右的特别是“左”的倾向。当然,“驾驭‘资本逻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但不走这条道路必定最终或是被前资本主义的落后和腐朽的东西所吞噬,或是被资本逻辑所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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